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6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京山市,住**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上旬的一天2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窜至永兴街道**集团有限公司门前右边的绿化树林里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锯将京山**燃气有限公司准备安装的天然气管道锯断两根(长24米)后,用三轮摩托车偷运到永兴镇大酒店后院藏匿。2020年7月12日21时许,邓某某又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上述作案地点,将上次偷剩的天然气管道用手锯锯断两根(长24米)后,用三轮摩托车偷运到永兴大酒店后院藏匿。2019年7月17日20时许,邓某某第三次驾驶三轮摩托车窜至上述作案地点,窃取天然气管道一根半(长约33米),随后用摩托车偷运至永兴大酒后院藏匿。2020年4月15日,经京山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天然气管道(长80.72米)价值人民币8127元。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说明、作案工具照片、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天然气管道检验及购买价格、谅解书等;2、证人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笔录;3、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笔录;4、犯罪嫌疑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指认现场照片、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陆争映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72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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