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91********,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有限公司技术员,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现住云某某**镇**村**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6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为偿还欠款,在知道被害人邓某乙的支付宝账号及密码,未经邓某乙允许的情况下,将邓某乙支付宝账户内的六万元及蚂蚁借呗的四万元转入自己的支付宝内。同日7时许,邓某乙查看手机转账信息发现被盗十万元后怀疑是邓某甲所为,遂向其索要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还赃款十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平板电脑等物证;2.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违法犯罪前科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陶某某、宋某某、左某甲、左某乙、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邓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立伟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25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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