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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2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8年1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邓某某在葵涌某工业园帮别人搬运材料时发现,该工业园内的一个变电房内有电缆线,遂产生盗窃该电缆线的想法。2020年4月10日左右,邓某某进到该工业区八栋一楼配电房,但因其没有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因此没有盗窃成功。2020年4月12日凌晨,邓某某携带扳手和钳子等工具骑着单车来到葵涌某工业区八栋一楼配电房,使用随身携带的扳手和钳子等工具将配电房内配电箱中的若干电缆线和铜扁铁(用来传输电流的类似电缆的金属铜材料)盗走,并在现场把电缆线的黑色外皮剥掉。同日,邓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缆线和铜扁铁卖给一名流动收废品的男子,获利 310元,其中电缆线卖了110元,铜扁铁卖了200元。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电缆线价格为 1400元,被盗的铜扁铁无法出具鉴定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相关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刑满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多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说明;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截图、视频监控、被告人讯问录像、指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业先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

6.被告人邓某某讯问笔录两份。

7.被害人多某某询问笔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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