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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暂住深圳市**区**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11月20日,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曹某租住在本市**区**宾馆**房。凌晨,被告人邓某某趁被害人曹某睡着之际,将其iphone11 pro max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0元)盗走并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邓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在**附近销赃。

2019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在深圳市**区****栋***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人员指纹卡、违法犯罪经历以及从轻从重情节核查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宾馆住客登记表;2.证人证言:出警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曹某的辨认笔录;7.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一组;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涉案现场录像光盘一张某某视频截图一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一年零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嵘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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