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3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400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号**小**栋**楼**号,在深无固定职业和住址。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18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日被湖北省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当日对其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深圳市华强北,多次趁人不注意之机盗窃蓝牙耳机,得手后变卖牟利,具体犯罪事实有:
1.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华强北**楼**档口,趁无人之机,将9副蓝牙耳机(Sabbat E12 6副、Sabbat X12 pro 2副、Sabbat E12U 1副,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1995元,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3389元)盗走;
2. 2019年11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华强北华强**楼HQ018档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将11副蓝牙耳机(REMAX TWS-5 5副、TWS-3 2副、TWS-8 4副,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3334元)盗走;
3.2019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华强北华强**楼HQ018档口,趁无人注意之机,将9副蓝牙耳机(REMAX TWS-8 9副,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2331元,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3024元)盗走;
4. 2019年1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华强北华强**楼HQ018档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窃2副蓝牙耳机(WK V6 2副,销售价格合计人民币478元,经鉴定,价值合计人民币810元),当场被该店工作人员抓获,后公安机关接报后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盗物品清单、营业执照、委托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病历资料、检验报告单、情况说明、视频研判通报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复函;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邓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性质、损害结果和危害程度,考虑其累犯、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量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勋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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