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68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几米搬家公司工作人员,户籍地陕西省紫阳县**镇**村**,住宝安区**街道**村**栋**,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至宝安区**路**商铺外,后进入将被害人曾某某放在里面的七卷金环宇牌电线(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737元)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80元。
2、2020年2月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至在宝安区**街道**栋**号外(**集团深圳分公司),入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员工张某某发现,被告人邓某某立刻逃离现场。
3、2020年2月初某日晚,被告人邓某某在宝安区**区最边上的一家饭店门口空地,将一箱王老吉饮料盗走。
4、2020年02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驾车行驶至宝安区**街道**路**花园**号**楼商铺外,用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扳手撬开锁头入内,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一楼的四箱习酒(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120元)和八瓶洋酒(价值无法鉴定)搬到货车上盗走。以上赃物(除一瓶洋酒外)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罗某某,被告人邓某某给付1600元赔偿款后对被告人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光盘四张;
3.涉案物品现被暂扣在公安机关;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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