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73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住广东省中山市古镇**路**街**号**楼**,工作单位中山市古镇**灯饰。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原系同住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白石洲塘头2坊**号**楼**, 张某某因手机遗失, 使用邓某某的手机登录其自己的微信。2019年2月份,邓某某回到其连州市西岸镇**村委会****号家中后,分别于2月5日、2月7日, 用自己手机登录张某某的微信,利用事先掌握的张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将张某某手机微信关联的银行卡中的存款人民币2999元、36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2020年5月28日,邓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通知书,微信账户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抓获经过,谅解书,被告人身份信息;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百佳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 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电子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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