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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1〕70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23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美甲店员工,暂住地杭州市西湖区**小区**号**室(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至12月22日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西湖区**美甲店内,窥得被害人叶某某的支付密码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账13次,共计窃得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9943元及苹果牌Iphone11手机一部(价值人民4089元)。

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32元。案发后,苹果牌Iphone11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叶某某,被告人邓某某已退还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19943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  哲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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