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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某某院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3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东某某,捕前住东某某****村,2011年11月5日因盗窃罪被东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10月27日因盗窃罪被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8年9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东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东某某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季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邓某某使用铁棍将东某某**家属院张某某家大门锁撬坏,进入院内将一辆新世纪牌二轮摩托车盗走,2019年7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该二轮摩托车在东某某**外环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跑,该二轮摩托车被交警部门扣押,经评估该二轮摩托车价值360元。

2、2019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在东某某城区**大街**猪肉铺西侧公厕门前盗窃金狮牌三轮摩托车一辆,并交由王某某使用,同年7月8日王某某驾驶该车辆经过**大街时被该猪肉铺工作人员发现,王某某及三轮摩托车被现场扣押。经评估该三轮摩托车价值2952元。

3、2019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用撬棍将东某某**大街阜城路口**门市门锁撬坏,进入屋内将一辆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50元左右的零钱以及展示柜内的部分啤酒、饮料、馒头、凉菜、鸡蛋盗走,经评估该辆电动自行车价值1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的新世纪二轮摩托车一辆、金狮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被告人邓某某的前科判决、释放证明及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物价评估报告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故意犯罪刑满释放后不满一年再次故意犯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媛

(院印)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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