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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21974********,汉族,半文盲,无业,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安远县**镇**村**组**号,现租住于赣州市南康区**街道**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5日被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九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9年7月1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南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23日退回南康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康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南康区**街道**街**路**号广东石磨肠粉门口,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绿色航母导弹牌三轮电动车盗走。经价格认证,被盗的航母导弹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6240元。

2.2019年12月2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南康区**街道**广场**号的升华副食店门口,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帅克虎牌三轮电动车盗走,因电量不足,被邓某某抛弃在南康区**街道坪岭转盘的一处绿化带中。案发后,民警找回电动车并发还给了被害人。经价格认证,被盗的帅克虎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539元。

2019年12月30日16时20分许,民警在南康区**街道和平大厦门口将邓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内六孔自制扳手、L型套筒扳手各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相关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视频侦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两辆三轮电动车,总价值达1077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之一般累犯情节。建议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冬水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四联。

5.随案移送清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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