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44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汉族,专科文化,湖南省益阳市人,在外务工,家住湖南省益阳市**区***镇**村**村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12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6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和妻子从湖南益阳老家坐火车来到广东韶关找其老乡高某某(另案处理)玩。在当天晚上一起吃夜宵时,邓某某问起高某某在做什么工作,高某某没有明说,只是叫邓某某等下跟他一起去玩下,邓某某答应了。到了晚上10时许,邓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乘坐高某某驾驶的蓝色别克GL8商务车从韶关上高速往赣州方向行驶,在车上,高某某告诉邓某某是去偷停放在高速服务区大货车的柴油。次日凌晨,三人驾车先后来到泉南高速宁都南服务区、济广高速会昌南服务区内,由高某某负责把车开至停放在服务区的大货车油箱旁边,张某某负责撬开大货车的油箱盖后,然后用油泵伸进油箱内盗窃柴油,邓某某则在车上望风,先后盗窃刘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盗窃得手后,三人便驾车于30日早上6时许返回广东韶关,并将盗窃的柴油出售他人,卖得6000余元。当天下午,高某某分了1000元给邓某某。
2、2018年5月30日晚上,被告人邓某某和张某某乘坐高某某驾驶的蓝色别克GL8商务车从韶关上高速往赣州方向行驶。次日凌晨,三人驾车先后来到宁定高速盘古山服务区、三百山服务区,由高某某负责把车开至停放在服务区的大货车油箱旁边,张某某负责撬开大货车的油箱盖,然后用油泵伸进油箱内盗窃柴油,邓某某则在车上望风,先后盗窃了汪某某、于某某等人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邓某某等人在宁定高速往信丰方向高速公路紧急停车道上厕所时,其驾驶的别克GL8商务车被一辆路过的大货车撞坏,三人便弃车逃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车辆、油袋、油管照片的物证;2、受案登记表等书证;3、张某某等证人证言;4、刘某某等被害人的报案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晓斌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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