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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邓某某,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91969********,汉族,文盲,水电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住东台市南沈灶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曾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4年1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09年4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2年4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6年6月3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3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捕逮捕,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邓某某骑三轮车到东台市站前路新驰停车场内,使用自带的锯子,将放在围墙边的电缆线锯断后偷走,被盗电缆线总计长14.35米。经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10045元。

    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电缆线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慈晗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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