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7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县,住贵州省盘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与***路交叉口****工地上,盗窃被害人邱某某22圆钢36根放置其三轮自行车内(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27元),欲携赃逃离时被工地看守人员发现,弃车弃赃逃离现场。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9月23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赃物等;2.书证: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普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沿路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27元,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瑜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