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镇**村**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5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9月0 4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徐某某**镇**村东侧**瓜菜收购店(住宅)处,看到四周无人,持铁棍撬开了陈某某睡房的房门,进入房内进行盗窃,但房内没有值钱的物品,被告人邓某某又持镰刀及铁棍将房内保险柜的钥匙孔及手柄撬坏,但还未撬开保险柜就被抓获。经鉴定,被撬坏的保险柜的修复价格为320元,被撬坏的木质房门的修复价格为100元,被吃的菠萝罐头为5元,共计425元。
1.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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