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乐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9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业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30日由乐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田宗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凌晨,朱某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邓某某提议对吴某某经营的**部实施盗窃,邓某某表示同意,后两人合力将小卖部卷闸门撬开,由朱某某进门实施盗窃,两人共盗得现金7800元及香烟若干包。经乐业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12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辩认笔录;5.价格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长利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乐业县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材料壹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