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邓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及住址所在地广西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岑某某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岑某某岑城镇***街**号**店,将袁某某放在该店内桌子上价值人民币1784元的黑色OPPO牌手机盗走。同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岑某某岑城镇**街**号邓某某的租屋将邓某某抓获,并查获涉案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立旺
检察官助理:黄泳霖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联系电话:1392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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