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65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78********,汉族,半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市场**街**号**店,趁被害人陆某某睡觉不注意之机,盗得其苹果6S手机1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84元。
2020年4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市场**档,盗得被害人叶某某放在档口桌上的海信手机1台,后到附近的美宜佳商店,利用该手机通过微信支付消费共计914元。经鉴定,该手机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
2020年5月7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白云区**镇**市场**香烛批发部,盗得被害人龙某某VIVO手机1台。
2020年5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路**号**店,盗得害人林某某OPPO手机、VIVO手机各1台。经鉴定,上述2台手机均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
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店,盗得被害人李某某OPPO手机1台。经鉴定,该手机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
2020年5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街**号**店,盗得被害人柏某某华为手机1台。经鉴定,该手机未达到价格认定要求,不予价格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梅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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