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号。2008年9月9日因诈骗罪被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9月29日因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2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1月2日,被告人邓某某伙同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乘坐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决)驾驶小面包车至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园附近,由同案人陈某甲负责望风,被告人邓某某和同案人陈某乙以帮被害人陈某丙消灾为名,诱骗被害人陈某丙交出存折4本、金戒指3枚、金项链1条,后趁被害人陈某丙不注意之机,以调包的方式盗走上述物品,并从被害人陈某丙的中国工商银行存折、中国银行存折内取款共计人民币23500元。
2020年6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邓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邓某某量刑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妮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羁押于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1册3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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