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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33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为佛山市**工地木工,住贵州省铜仁地区**县*村**组。2020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何意玲在场的情况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全案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进入被害人郭某某位于本区**镇**街**号的房屋内,盗窃人民币300余元及古钱币一枚(价值不详)。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田林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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