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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6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900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区***巷**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9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5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6月23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2月1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3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0年2月2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6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5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5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0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东莞市**区***坊**巷**号门口,见被害人高某某将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经估价,价值1680元)停放在东莞市**区**坊**巷**号门口,车上装有一个不锈钢箱(约价值500元),车辆没有上锁。邓某某趁机偷走该车并逃离现场。2019年12月4日11时,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万江区**街**巷**号**单车修理店抓获被告人邓某某。破案后,未起回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高某某陈述,监控视频,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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