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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镇**村**屯。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91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6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于2019年8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济南市历下区按察司街统一银座门口,趁夜晚无人之际,用事先准备好的撬棍将门把手撬坏后,将U形锁取下进入店内,盗走店内香烟13条(经鉴定价值:3060元)并出售,盗窃数额3060元。

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及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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