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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宕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4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捕前宕昌县***。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3日被宕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宕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至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邓某某在被害人温某某经营的宕昌县*水产调料批发部工作期间,陆续窃取该批发部内各类香烟、日用品、调味品、副食品、冷冻食品等物品带回家据为己有。经宕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邓某某盗窃的物品价值7864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宕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伟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案卷材料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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