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山东省无棣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镇**号。2018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邓某某通过翻越围墙的方式,进入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杨柳青第一中学教学楼内,窃取被害人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14名学生放在教室内书包中的共计现金5300余元。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勘验、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潘宇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西青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