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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2050220000702****,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住甘肃省天水市**********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年*月*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区**镇***村一巷道内,看见一出租屋灯亮着。邓某某窜进室内,发现被害人马某某在里屋做早点,外屋门口床边放着一部手机。被告人邓某某遂盗窃该手机后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邓某某将被盗的马某某手机微信绑定银行卡上的*****元,用试着输入密码****的方式,分两次转入自己的手机微信中。经天水市秦州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金色红米手机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鉴定文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菊香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15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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