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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33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8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住四川省宜宾市********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伯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 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本市文汇路金碧流香茶楼玩耍,上厕所发现纸盒上有一部银灰色的OPPOA57T手机,便产生将该手机盗走之念。于是,邓某某便将手机关机,藏匿于厕所纸盒内回到房间继续打牌,打完牌后便将手机盗回家中,进行解锁发现该手机系李某甲,微信内有现金3900元钱。次日,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长安菜市场旁边的妞妞超市内,用微信支付75元的香烟,并向老板将微信现金全部提现后回到家中,邓某某打开被害人李某甲的手机,并在微信里找到“姜某某”的人发消息转200元,后在微信收到200元,邓某某再次在微信内找到“妹”(李某乙)的人,发消息称“这段时间老火”借点钱周转一下,李某乙二次转款3000元,后邓某某将手机拿到宁远桥安迪便利店找老板微信提现3140元。2019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租住屋内搜出被盗手机及套现的5284元,现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兴碧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公安局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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