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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大竹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大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7时许,被害人邓某甲让被告人邓某某到其家中帮忙买手机支架,邓某某趁机用邓某甲的手机登录邓某甲的QQ号并绑定其银行卡设置了支付密码后,通过邓某甲的QQ钱包向自己的QQ钱包转款人民币9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通过QQ等方式已返还给被害人邓某甲7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邓某甲的陈述;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照片等书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学斌

检察官助理:姜侠

(院印)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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