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罗县检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5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4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始,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确立情侣关系并同居。同年9月10日至10月11日期间,邓某某获取刘某某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密码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套现等方式,盗取刘某某共计人民币23601元。同年10月12日,邓某某主动到园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以上事实。案发后,邓某某家属赔偿刘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邓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邓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军伟
检察官助理 肖 瑶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4.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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