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邓某某将位于宁化县**镇茜**村**号的房屋出租给被害人张某某、郑某等人,自己仅保留二楼一间卧室。
1、2019年9月14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进入该出租房三楼客厅翻找凉茶,在客厅工人堆放的旧棉被底下发现一个红色塑料袋内装有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邓某某趁四周无人,将该3.5万元窃走并藏到二楼自己卧室的木桶内。当晚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回到出租房发现钱款被盗后,打电话询问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起初未承认偷走该现金,在被害人张某某的再三追问下,被告人邓某某因担心其偷的金额与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金额不一致,遂向宁化县公安局报警,后在该局民警的询问核对下,被告人邓某某将3.5万元人民币归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2、2019年9月21日8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看到出租房门口放了两桶柴油,趁出租房内工人全部外出后,拿柴油桶上放置的一根软塑料管,从桶内将柴油抽到空置的食用油塑料桶里,然后将食用油塑料桶提到自家的烤烟房仓库。9时许,工人郑某返回出租房时发现被告人邓某某正在盗窃柴油,当场拍照并报警。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到场后清点并称重,被告人邓某某总共已盗窃柴油59升,价值人民币418.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接警单详情、出警经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价调整的通告、租房协议照片、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柴油清单等书证;2.证人郑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等;7.盗窃柴油照片;8.银行交易流水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廖益彬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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