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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19****,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住**********自然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宿舍楼上发现有人在**公司废料场偷东西往场外面丢。等着那个偷东西的人骑车离开,邓某某从公司大门的小门出去走到那个偷东西的人丢东西的位置,看到地上有三袋车铝饼和两个空编织袋、一件牛仔上衣。邓某某遂将这三袋铝饼和两个空编织袋、牛仔上衣挪到马路对面的草丛里,然后躲到前面的围墙下等着那个人回来。过了一段时间,那个人就骑着摩托车回到了丢东西的位置,发现他剩下的三袋铝饼不见了便骑车摩托车离开了。之后,邓某某返回公司骑着摩托车出来,然后将三袋铝饼分装成四个袋子运至**镇**小区的废品回收店销售。经查,三编织袋铝棒头总重360斤,邓某某以3元每斤的价格卖给了废品店老板谢某某,邓某某非法获利1080元。经鉴定,邓某某盗窃的三袋铝棒头价值为1539元。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峡江县公安局投案。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邓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吕某某。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考勤表、称重记录及图片、归案情况说明、领条;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谢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姚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峡江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的铝棒头(铝边角料、铝饼、压余)价格的认定结论;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卡口图片及情况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5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兴荣

检察官助理:郭朝燕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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