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4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省**市人,住**市**乡**村**组**号。因盗窃2015年7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1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 2015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永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孙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乘夜深人静之机,窜至**市**区**路东段的孙某某的**超市内,采用撬门入室的作案手法,盗窃超市内的苏烟、玉溪、中华等十余个品牌的卷烟152条,经鉴定152条香烟价值23540.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孙某甲的证言;4、指认现场等照片;5、鉴定意见及扣押卷烟清单、照片;6、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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