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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60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某村某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 2018年12月31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01月0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02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百色市第*中学校门口停车位处,看到被害人李某某将一辆雅迪牌两轮女装踏板型电动车的储物凹槽里放有一台金色华为matel0 pro手机,便趁无人之机将该手机盗走。随后将手机拿到百色市右江区某路某甲通讯手机维修店里要求店主对该手机进行刷机解锁,随后即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盗窃的华为matel0 Pro手机价值为人民币贰仟柒佰壹拾玖元整(¥271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

  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5.价格认定书、指认照片、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华庆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电话:1787869****);

2、卷宗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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