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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8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址及被捕前住址广东省肇庆市**街道**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旅游区**山庄附近**饮料厂盗窃了三个不锈钢窗并拆解成不锈钢条,得手后逃离现场,其将所盗不锈钢条出售得款人民币220元。

2.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在四会市**街道**村委会**厂房盗窃了被害人容某某的两捆电缆,得手后逃离现场,其将所盗电缆出售得款人民币510元。

3.2020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邓某某与案犯严某某(另案处理)在四会市**街道**居委会**工地的一工具房内盗窃电缆,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所盗电缆卖给四会市**再生资源回收部陈某甲,得款人民币1850元。

4.2020年4月19日傍晚,被告人邓某某与案犯严某某(另案处理)在四会市**街道**号**花店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黑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该电动车卖给程某某,得款人民币550元。

5.2020年4月25日凌晨、4月26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两次在四会市**街道**工业园内**有限公司分别盗窃电缆及电池、小电线,得手后逃离现场并将所盗电缆卖给四会市**区**再生资源回收部陈某甲,得款人民币2400元,电池和小电线被其丢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邓某某的苹果手机、作案摩托车、电线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3.证人严某某、陈某甲、程某某、吴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丙、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树蓁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全案证据材料贰册、光盘壹张随案移送;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

3.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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