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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邓某甲,曾用名邓某乙,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6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住四川省眉山市**县**镇**村**,现住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街道**村村边一茅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甲于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到吴川市**街道**村杨某某旧鞋底塑料厂盗窃5袋旧鞋底,随后将旧鞋底塑料出售至**街道**桥头卓某某的废品收购站,共获得200多元。2019年4月8日凌晨3时许,邓某甲到吴川市**街道***村**厂盗窃10袋加工碎塑料并放置在**江边一树林边。2019年4月9日凌晨1时许,邓某甲再次去到**街道***村杨某某旧鞋底塑料厂盗窃5袋旧鞋底塑料并将这5袋旧鞋底塑料搬至江边时被人当场抓获。

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窃财物合计23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卓某某、龙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8.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8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甲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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