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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镇**村**号。2017年8月29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0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18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月7日、3月1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窜至中山市古镇镇古三村工业大道**路**号入口内的停车位,盗得被害人黎某成的迪迪玛牌女装摩托车一辆(车架号:LCMTGJDK1GB138076,发动机号:G9T000556,未上牌)后逃离现场。经核价,上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00元。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2017年8月28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在古镇镇古三村工业区北区7号出租房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无强制措施,联系电话:189*******、130*******;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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