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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邓某甲,绰号“黑”,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镇**村683号,打工。曾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日对邓某甲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并交社区矫正,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25日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甲盗窃案,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2020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邓某甲伙同黄某甲、黄某乙、梁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6次在雷州市客路镇、遂溪县、麻章区等地区盗窃他人摩托车。

1、2020年7月17日凌晨4时许,邓某甲驾驶一辆长安牌微型面包车与黄某甲驾驶一辆红色二轮本田摩托搭载黄某乙在遂溪县草潭镇下六圩中英幼儿园旁的商品楼一楼处盗走一辆白色船仔摩托车、一辆黑色大阳款二轮摩托车和被害人陈某甲一辆豪爵牌二轮摩托车。经遂溪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陈某甲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3200元,该摩托车暂未追回。

2、2020年8月14日上午10时许,邓某甲伙同黄某甲在**镇**村被害人刘某某家门口附近盗走一辆黑灰色电动车,由于该电动车在途中没电,于是将车停放在北运菜市场处,该摩托车暂未追回。

3、2020年8月19日凌晨1、2时许,邓某甲驾驶一辆长安牌微型面包车伙同黄某甲、梁某甲在湛江市麻章区一自然村居民住宅处门口盗走一辆白色电动摩托车和一辆灰色的电动摩托。在客路镇高坡村附近被民警发现,邓某甲等人即驾车逃离,并将盗窃来的二辆电动车推掉在路边,民警扣押车辆并交由麻章区瑞云派出所处置。

4、2020年8月24日下午3、4时许,邓某甲伙同黄某甲在客路镇仕坡村207国道西侧树下利用六角钳盗走被害人张某某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015元,该摩托车暂未追回。

5、2020年8月28日下午15时许,邓某甲伙同梁某甲来到客路镇高上小学附近村巷处盗走被害人周某某一辆红色众好牌二轮摩托车。经雷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周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762元。该摩托车暂未追回。

6、2020年8月30日前后的一天凌晨二三时许,被告人邓某甲伙同梁某甲、黄某甲在遂溪县县城附近的自然村村巷处盗走一辆三轮摩托车,并将车放在梁某甲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黄某甲持有的一把一字螺丝刀、一把六角螺丝刀、一辆红色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等物证,2.被告人邓某甲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张某某、邓某乙、周某某、刘某某、梁某乙、邓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8.电子数据;9.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值款共10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三年二个月,并暂予监外执行,其在监外执行期间犯新罪被收监执行,尚未执行的刑期为一个月十七日。建议判处犯盗窃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另外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一个月十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俊荣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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