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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61990********,瑶族,文盲,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住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2月、2020年9月9日均因盗窃分别被阳山县公安局、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于2010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于2011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强奸罪被连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于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于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于2020年8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13日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7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去到英德市**路**商行,使用木棍撬门进入商铺实施盗窃,盗得约1900元人民币现金后,发现商铺内有监控设施,遂使用木棍打砸店内的显示器、监控摄像头,后乘车回到连南瑶族自治县县区内将所盗的零钱兑换成面额100元人民币的现金。

2、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邓某某去到英德市**路**商店,使用一条木棍撬开商店卷闸门进入商铺,在商铺内盗得100多元人民币现金、3条香烟,得手后准备离开商店时被事主发现,被告人邓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盗得的香烟扔在路上,后被事主等人抓获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害人陈述;

勘验、指认等笔录;

鉴定意见;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邓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11月26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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