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109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村**号。2015年10月27日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期间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9时许,被告人邓某某来到黄岩区**街道**小区17幢,通过爬梯进入该幢房屋内,并窃得屋内现金;
次日18时许,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澄江派出所民警郑某某等人在黄岩区**街道**出租房内传唤涉嫌盗窃的被告人邓某某,被告人邓某某为抗拒抓捕,咬伤民警郑某某的左大腿。经鉴定,民警郑某某因咬伤致左大腿皮肤破损,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民警郑某某、蒋某某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王某甲、焦某某、王某乙、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手印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辨认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明知民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使用暴力方法予以阻碍,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超
检察官助理:詹韩丹
2020 年 5 月 19 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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