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滥发林某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66********,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原**镇)**村**组,现住威远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某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底至8月初期间,被告人邓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农户购买并组织他人采伐威远县镇西镇庆安村17组李某某、付某某等户退耕还林地巨桉44株。经威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工程师鉴定:采伐的44株巨桉,林某蓄积29.2077立方米,折和材积17.232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相关书证、物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及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某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邓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学峰

书记员:兰雪萍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90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