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邓某某以1600元购买了冉某某位于王家乡雄风村新泉组小地名秧田榜处的23株马尾松。因急于买木材给他人,2019年11月15日,邓某某在未办理到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带上电锯到山林中砍伐了已购下的16株马尾松,次日,邓某某到山林中继续砍伐剩下的7株马尾松,并将所伐林木制成2米长的原木,同时雇请了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杨某甲抬料上马,雇请了周某某、谭某某等6人赶马驮运原木至新泉组老槽湾崔某某房前的坝坝存放。在驮运木材时被王家乡政府的工作人员查获。涉案原木156件及伐倒木1根被全部扣押。
经石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程师勘查认定,石柱县王家乡雄风村新泉组秧田榜的砍伐林木现场内,被伐马尾松林木23株,合计立木蓄积17.596立方米。
2019年11月1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某主动到森林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邓某某主动在鱼池镇鱼池村桅杆组搅拌场空地上栽植柳杉苗木167株,已通过石柱县林业局验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林权证,证明,被伐林木立木蓄积计算说明书,栽植苗木验收报告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检尺记录表及照片,扣押笔录
3证人冉某某、郭某甲、郭某乙、杨某甲、郭某丙、田某某、谭某某、周某某、杨某乙、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滥伐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邓某某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到侦查机关说明情况,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邓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颖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9693****)。
2.侦查卷4册,涉案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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