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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滥伐林木案)_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住建宁县******2004年10月、2005年12月、2006年7月、2007年1月分别受到林政处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建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建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决定终止对张某某的侦查,同年2月14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二次退回建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建宁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5日、2020年5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邓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间,被告人邓某某与同村村民张某某商定以8000元的价格,邓某某向张某某购买位于**镇**村张某某所管护的**山场上的杉木,双方口头约定由邓某某负责办理采伐证并雇工砍伐,张某某只负责收钱,其他事情都由邓某某负责。之后,被告人邓某某去林业站咨询办理采伐证事宜,林业站工作人员告知邓某某**山场属于生态公益林,无法办理采伐证。邓某某在得知**山场不能办理采伐证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0月24日至26日,以100元每立方米的工钱雇用了**镇**村村民宁某甲、宁某乙、黄某某等三人使用邓某某提供的油锯和柴刀到**山场砍伐杉木。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至29日期间,分五次用自己的车牌号为**的银灰色微型小货车将所砍伐的部分杉木运往宁化县**镇**竹木制品厂销售,销售所得赃款人民币6200元。2019年10月30日上午,**山场无证砍伐林木案被**村护林员发现案发。后**村村委将山场上被砍伐剩余在山场上的杉木清理回**村村部依法登记保存。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伐山场位于建宁县**镇**村**组,座落2017年森林资源续档数据库为**林班**大班**小班,地点为**山场,该山场被采伐杉木共计122株,计林木蓄积量27.8126立方米,折原木材积19.4688立方米。

被告人邓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3月间,被告人邓某某在**镇**村**山场和**山场进行了补植复绿,新造林5.3亩,共种植杉木苗1000株、油茶苗200株。经建宁县森林资源服务站查询森林资源建档数据库并出具证明:被砍伐的林种是水源涵养林,生态级别为国家级,保护等级为2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柴刀壹把、油锯壹把

2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及自首证明、认罪认罚承诺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建议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笔录、登记保存清单、林权证、建宁县均口林业站提供的《证明》、建宁县森林资源服务站提供的《证明》、建宁县**镇**村民委员会和建宁县**镇林业站共同出具的《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宁某甲、宁某乙、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人高某某、纪某某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违反森林法以及其他有关保护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采伐林木数量27.8126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案发后重新造林5.3亩,种植杉木1000株,油茶200株,恢复生态功能,可酌情从轻处罚;犯罪对象为防护林,可酌情从重处罚。结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二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学军

检察官助理:曹冬莲

2020年6月5

                                      

附件:

1.被告人邓福清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建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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