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邓**,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4********,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西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邓**在西华县**镇**村南地一片桃园地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未经批准,私自架设粘网,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7只,均已死亡,因形态特征不完整,不能通过形态鉴定确定具体属性,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其中一只为山斑鸠,其它属于国家“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被告人邓**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4.物证鉴定书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亚
2020 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邓**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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