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乐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从网上购买了一套捕猎工具(包括电子发声器、网架、网套等)。2020 年1 月31 日,邓某某来到他家后的岸山山场上,用该套捕猎工具猎捕了“竹鸡”三只。
经乐安县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鉴定,三只“竹鸡”为野生灰胸竹鸡,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现场指认笔录、通告等书证;2.证人邓某甲等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鉴定意见;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狩猎法律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华明
检察官助理:戴星星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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