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二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岳阳市岳阳楼区,系岳阳楼区**局干部,住岳阳楼区**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30日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3月14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邓某某先后五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邹某某、李某乙,共计收取毒资人民币1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约0.7克)以25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

2、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约0.4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

3、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约0.4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乙;

4、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约0.4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某;

5、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约0.4克)以350元的价格贩卖给邹某某。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家中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岳阳楼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转账记录;2、证人证言: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毅

2020年4月14日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