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三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南昌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昌市**广场**化工经营部实际经营管理人、南昌市**广场**化工物资经营部实际经营管理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街**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邓某某系南昌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辉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南昌市**广场**化工经营部(以下简称昌新化工经营部)实际经营管理人,英辉化工公司和昌新化工经营部的账户可以互收货款。英辉化工公司长期向江西正邦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公司)及其旗下猪场供应烧碱(即工业用氢氧化钠),正邦公司采购部统一采购烧碱的价格高于正邦公司旗下猪场自行采购烧碱的价格。2018年12月1日,英辉化工公司与正邦公司再次签订一年期的采购合同,由英辉化工公司向正邦公司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烧碱。正邦公司实际下单要求英辉化工公司提供氢氧化钠质量分数为96%的烧碱。2019年上半年,英辉化工公司陆续向正邦公司及其旗下猪场供应烧碱,最低售价为3.3元/公斤。
2019年8月20日,正邦公司发现英辉化工公司供应的烧碱存在质量问题,遂将各分公司及猪场库存的烧碱共计71.8吨运回总公司集中存放。2019年12月25日,库存烧碱由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封存。根据国家标准,工业用氢氧化钠的氢氧化钠质量分数为72.0±2.0%。经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抽样检测,库存烧碱样品的氢氧化钠质量分数为60%,系不合格产品。
2019年12月16日上午,民警前往南昌市**广场**化工经营部传唤邓某某,邓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库存烧碱照片;
2.归案情况、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正邦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及采购清单、昌新化工经营部对公账户交易明细、英辉化工公司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工业用氢氧化钠国家标准、采购合同、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单位所属职工方平、姚勇的陈述;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西省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
6.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236940元,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紫英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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