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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_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6********,汉族,本科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街道办事处**社区**号**栋**房。现住长沙县**街道长沙县**中学教师宿舍**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独自在长沙县*街道**安置小区的一无名饭店吃夜宵时饮酒。约6月10日0时3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牌照为湘A**的白色小轿车沿长沙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路交汇处时,因操作不当,撞上了道路中心绿化带,造成绿化带花草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赶至事故现场,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32毫克/100毫升。随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带到长沙县年轮骨科医院抽血取样。经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邓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41.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应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2020年7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某某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体内酒精检测记录、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园林绿化赔偿协议书、收条、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其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适用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瀚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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