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商睢检一部刑诉〔2019〕221号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22时27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醉酒后驾驶豫N*****号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商丘市睢阳区**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物流园南门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邓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8.21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慧梅
刘言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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