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Z274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现住广东省英德市望埠镇**村委会**组。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7年8月28日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9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4月21日批准逮捕,同年4月23日被英德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制度相关规定,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6月03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邓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架号:打磨;发动机号:打磨)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他人,由望埠街往下塘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英德市望埠镇塘墩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被害人罗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李某某、罗某乙)发生碰撞,造成罗某甲、邓某某、李某某、罗某乙等人受伤以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邓某某逃逸。经委托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罗某甲进行损伤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罗某甲的损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罗某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调查,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等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邓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邓某某赔偿了2000元给被害人一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事故发生后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邓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巫飞燕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附: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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