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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50219********12,汉族,初中文化货运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区,住新余市高新区***2020年4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其犯有严重疾病丰城市看守所作出不予收押的决定。2020年4月9日丰城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5月21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3时45分许,在丰城市105国道拖船镇**村口处,被告人邓某某驾驶赣K8***5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赣K***7挂)沿105国道拖船至丰城方向行驶,途径肇事地点时,与前方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报警。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丰安鉴定【2020】病鉴字第020号法医鉴定:死者陈某某系受重大的钝性暴力作用致颅脑损伤、胸腹脏器损伤、双下肢毁损伤引起创伤性休克死亡。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额(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20年5月7日,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一方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邓某某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谅解书及赔偿凭证;其他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明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邓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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