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7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于江苏省涟水县,无业,住江苏省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邓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6日中午,被告人邓某某在其前妻王某某住处撞见王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因当时邓某某欲与王某某复婚,遂出于愤怒,邓某某持斧头砍凳子以吓唬张某某,并要求张某某将其妻子叫来解决张某某出轨其前妻一事。张某某出于害怕,被迫提出用钱解决该事,后向王某某微信转账14000元,并在邓某某的威胁下写下借条,借条载明张某某向邓某某借款人民币56000元,于2019年10月1日还清。后邓某某利用该借条,以在张某某居住的小区张贴借条和到法院起诉等为威胁要求张某某偿还该笔钱款,后因张某某报警而未果。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2019年3月10日,公安机关将从王某某处扣押的14000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2019年3月21日,张某某出具谅解书,对邓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某敲诈勒索人民币56000元,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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