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2718,瑶族,初中肄业,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的邓某某准备拆除房子重建,遂拨打10086电话给中国移动富川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富川分公司”),要求移动富川分公司两天内将从其房屋上方经过的通信光缆拆除。同年4月15日,邓某某请人来拆除房子时,发现移动富川分公司没有将通信光缆拆除。邓某某支付了人工费又没能拆除房子,要求移动富川分公司赔偿损失,移动富川分公司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执。为发泄私愤,被告人邓某某从2020年4月20日至5月24日,先后8次将移动富川分公司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乡卫生院、**圆通快递、**乡邮政银行、**乡桂林国际缆线店、**乡柳家派出所附近的移动通信光缆剪断。经富川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移动富川分公司损失共计折合人民币78509元。同年6月1日,被告人邓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为发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忠胜
检察官助理:廖莹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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